炎炎夏日,酷暑难当。许多用人单位不得不采取发放防暑降温饮料、提高高温津贴,乃至采取缩短工作时间、停工等措施,但这也无形中增加了用人单位的成本。一些用人单位为弥补损失,会将费用折抵到劳动者的福利、工资。其实,如此举措是违法的。
防暑物品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案例】自2011年6月以来,魏韦等11名员工所在的公司为完成生产进度,即使室外气温持续在36度以上,也要求魏韦等一直照常露天工作。期间,公司虽然提供了充足的高温解暑物品、饮料,发放了相应的保健用品,但魏韦等在领工资时发现,自己应得的高温津贴却“蒸发”了。原来是公司将购买高温解暑物品、饮料和保健用品的费用,冲抵了他们应得的高温津贴。
【点评】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一方面,高温解暑物品、饮料和保健用品的开支属于防暑降温费的范畴,而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是不同概念。防暑降温费是针对暑期在岗的劳动者,由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对高温气候的界定来确定,一般为5月份-9月份。而高温津贴则是指劳动者在特殊环境下作业而给予的补偿,针对的是需要在室内气温≥33℃、露天气温>35℃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他们除了有领取高温津贴权利外,还可以领取防暑降温费。另一方面,高温津贴的给予方式不同于防暑降温费。防暑降温费可以是现金支付,也可以是发放物品的形式,而高温津贴只能是现金支付,且必须是工资以外的支出。
高温津贴不得计入最低工资
【案例】李卉等8人的工作虽较为轻松,但必须在户外进行。他们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2011年7月以来,因天气实在炎热,他们有时难免耽误工作。公司为调动大家的积极性,表示可以预付给高温津贴,每人每天10元。可当李卉等领取工资时,发现比平时少了。原来,此前发放的高温津贴已计入最低工资,发放工资时被在总额中扣除。
【点评】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实施的《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从中可以看出,高温津贴并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必须由用人单位另行给付。
缩短工作时间不得降低工资
【案例】郭玫等4人与一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每天工作6小时,月工资1800元。进入2011年盛夏后,连续高温使各方工作因受牵制而相对缓和,公司遂决定自7月15日起,暂停郭玫等高温时段工作,每天只干3小时。可郭玫高兴得太早,因为当她们领取工资时,发现只有平时的一半。公司对此解释说,由于工作时间被减半,根据按劳付酬原则,工资自然也得减半计算。
【点评】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一方面,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等四部门共同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第(六)条已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另一方面,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继续做好高温天气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紧急通知》中,也明确要求应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增加生产作业中的职工轮休,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用人单位根据这些规定而停止或缩短工作时间,并非出自劳动者自身原因,故不得扣除或降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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